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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成員林子健前年涉向警方訛稱在油麻地砵蘭街被擄到西貢,雙腿被打上21口釘書釘,被控誤導警員。案件今續審,控方傳召法醫出庭分析被告的傷勢。法醫質疑被告聲稱遭迷暈,卻不見掙扎痕跡,而且極速暈倒,有違常理和醫學;觀乎被告肚皮上的條狀傷痕方向,及大腿釘書釘痕對稱,「好有可能自己造成」。此外,法醫質疑被告受傷後「好安樂咁去瞓覺、開記招」,而非求醫,直言其故事不可信。控方已完成舉證,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
44歲林子健被控2017年8月11日明知地向警務人員虛報有人犯罪。法醫賴世澤於同日為被告檢查傷勢,他指被告有兩組傷勢,包括肚皮上的條狀傷痕和大腿上的釘書釘痕,肚皮傷痕幾乎由同一方向造成,而且平行,「左邊低、右邊高」,有可能是被告高舉右手鞭打自己造成,「如果人哋造成嘅傷痕,係比較不規則、比較混亂,因為雙方都會郁。」
肚皮傷痕輕過父母藤條打仔
賴續指,一般自殘人士均會選擇一些可清楚看見、較不敏感的位置上傷害自己,如腹部,「自己造傷痕,會拉高件衫,望清楚嚟打」,但就較少會選擇傷害自己面部等位置。賴又補充,被告腹部的傷痕頗淺,甚至比父母用藤條打孩子的痕跡更輕。
至於大腿釘書釘傷勢,賴指傷勢頗恐怖,「入晒肉」,坦言傷勢「新奇」,難下定論是自殘抑或他殘;但他留意到被告雙腿各有5口十字釘,並且對稱,傾向是自殘造成,因「人哋傷害你就求其打落去。」
此外,被告報稱被拳打、焗暈、搬運、綁四肢鞭打、再焗暈、搬運、最終棄置在石灘,賴則謂除了腹部和大腿傷勢,不見被告身上有其他傷勢。他指手腳被綁一般會有瘀傷和擦傷,被鞭打一般亦會掙扎受傷,即使昏迷下被搬運,除非使用擔架,否則也會有輕微瘀傷,但被告身上均不見有關傷痕,「幫唔到林先生嘅故事話被綁過。」
若遭掩鼻焗暈屬生死存亡 無掙扎傷痕很奇怪
賴又質疑,被告聲稱被迷暈的過程非常古怪,不合常理,「似乎係一條不知係毛巾或紙巾擺落塊面就暈」,這在醫學上是不可能。賴解釋其實坊間一直對哥羅芳有誤解,若用揮發性氣體弄暈一個人,是需要幾分鐘,而非掩一掩口鼻便失去知覺。賴亦指被告口鼻附近沒任何輕微擦損,實屬很奇怪,原因是一般人必定大力掙扎,「因為唔知會唔會死,係生死存亡」,除非被掩者非常合作。
此外根據毒理報告,賴指被告體內沒檢測到揮發性氣體的殘餘物,反而發現有一些精神科藥物,包括鎮靜劑和安眠藥,但相信該些藥物並非透過毛巾輸入體內。不過賴同時指出,沒有檢測到迷魂藥不代表沒有被迷暈。
正常人會立即拔釘
賴並提及被告受傷後沒即時求醫,做法很奇怪,一般人若遭釘傷害,按常理而言會立即拔釘,因會擔心發炎或破傷風等,但被告卻「好安樂咁去瞓覺、開記招」。他認為除非被告自殘,否則不會如此安樂地任由釘書釘留在體內。
辯方專家的意見指出,拳打、焗暈、搬運、綑綁四肢等未必會留下傷勢,質疑賴過份解讀缺乏傷勢這一點。賴同意上述各種行徑有可能不造成傷勢,但指機會微乎其微。他總結謂整體而言,被告的說法與傷勢不符,「咁複雜嘅故事,咁凶殘嘅賊人,越多有可能受傷嘅情況,而佢(被告)又冇受傷,機會好低。」
辯方盤問時指出,所謂賊人粗暴對待被告,只是賴的猜測,賴並沒有依據被告在電台和facebook的說法分析傷勢;傷勢報告曾紀錄被告右邊顎骨和後小腿有痛楚,「痛楚」亦屬醫學發現,只是沒客觀痕跡。賴同意。
賴亦同意,釘書釘傷勢在打釘和拔釘一刻最痛,而不同人會因應個人背景或者政治因素,作出異於常人的反應。
被告在表證成立後,辯方指被告身體不適,希望押後至今午才決定是否出庭自辯,但明言一定會傳召專家出庭。
【案件編號:KCCC2556/17】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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