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富商的台北市男子鄭家堯(50歲),2014年多次與一名外籍朋友的未成年女兒偷嘗禁果,鄭男辯稱僅帶少女出遊過夜、並無逾矩,推稱朋友借錢不還又藉此報復,但少女能明確描述鄭男下體極隱密特徵,且雙方第一次發生肌膚之親時,少女才13歲,台灣最高法院今依「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等4項控罪,合併判處鄭男7年6個月徒刑。
鄭家堯曾在2010年間,與小他14歲的「零負評女神」林依晨短暫交往約1年後分手,當時非常傷心的林依晨曾發文表示:「是的,我們已經分開,不是因為年紀,也不是信任感問題,只是這環境太複雜,而我的工作性質太挑戰人性。」2014年林依晨與交往2年的男友林于超訂婚,同年12月25日正式成為夫妻。
本案判決指出,鄭男在2013年間因單車運動認識本案少女的父親,雙方熟稔後,鄭男進而與少女全家頻繁來往,還從2014年2月起指導少女課業。不料鄭男利用當時僅13歲混血美少女的懵懂,趁少女父母外出空檔,在少女家,用手指對少女性侵得逞,同年3、4月間,更把少女帶回自己家偷嘗禁果。同年8月,鄭男隱瞞自己早已跟女友分手一事,謊稱跟女友邀少女一起去宜蘭玩3天,鄭男還預約高檔飯店的一間4人房取信少女父母。
少女父母上當,讓女兒與鄭男開車出遊,鄭男抵達宜蘭隔晚,就在飯店與少女上床,回程時,鄭還停在路邊,要少女在車內為他口交。事發後,鄭男否認與少女性交,堅稱僅同遊、過夜,辯稱少女父親向他借貸新台幣17萬餘元,雙方因歸還借款一事發生糾紛,少女為替父親出氣,誣陷他性侵藉此報復。
台灣法官認為,少女能清楚敘述雙方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與過程,還能明確描述鄭男身體及下體特徵,經檢方偵查時當庭檢驗屬實,長期為鄭按摩背部、雙腿的按摩師,也不曾發現這個必須刻意撥開來才能看見的特徵。
法官採信少女若非貼身接觸,無從得知鄭男這處隱私,鄭所辯稱的借貸關係,少女並未介入,不可能自毀名節,僅因要替父出氣就告鄭性侵,加上鄭未通過測謊,一審認定鄭與當時年滿14歲、未滿16歲的少女合意發生2次性行為,合併判刑2年8月。
鄭上訴喊冤,二審仍採信少女指述,並發現鄭最初與少女性交時,少女才13歲,據此增列2個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罪,合併加重改判鄭7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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