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因應港男去年3月在台灣殺害女友後返港的案件,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容許以一次性個案方式適用與香港未有簽訂協議的的地方,並建議由行政長官簽訂證明書,由法庭發出臨時拘捕令及移交逃犯。有法律界人士指,若港府修例,亦適用於與香港沒有簽訂司法互助的澳門。換言之,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商人羅傑承在澳門被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各判囚5年3個月的案件,亦有機會被申請引渡到當地。
文件指,去年一宗受人廣為關注的殺人案,涉及一個香港人涉嫌在台灣殺害另一個香港人,然後返回港,礙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的局限,(即兩條條例均訂明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當局無法處理就懷疑的殺人罪將嫌疑人移送至台灣接受審訊的請求,香港法院亦只可處理他在香港涉嫌所犯的清洗黑錢罪行。
文件續指,這事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受害人家屬除極度哀痛外,更多次致函及與特區官員會面,表示這制度上的漏洞極不公義;而社會亦有聲音質疑特區當局對打擊跨境嚴重罪行的決心,政府詳細地檢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和《逃犯條例》,認為必須盡快修訂,以堵塞漏洞,保障社會安全。
文件並指,政府認真檢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及《逃犯條例》的操作環境,建議明確將《逃犯條例》下的一次性個案移交安排與一般性的長期移交安排區分,至於在程序方面,文件指,參照現時不少採用「個別移交」安排的國家皆由行政機關例如國務大臣、外交部長等發出證明書實施該等安排,建議讓行政長官可作出證明書提供基礎以啟動處理臨時拘捕及移交的請求。
劉鑾雄及羅傑承被澳門定罪判監,但二人因一直無到澳門,所以未有服刑。據了解,法例修訂之後,並不會出現追溯期的問題,只要有地方向香港提出移交要求,包括對有關人士發出通緝、拘捕令、會起訴、已判罪,港府都可以按修例後的機制處理移交請求。而條例屬雙向,外地可向香港提出要求,反之亦可,據知不少國家其實已設有「個案形式」的移交協作安排,做法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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