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及商人羅傑承在澳門被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各判囚五年三個月,但二人一直無到澳門,未有服刑。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一旦通過,法律界指本港就有法律基礎處理任何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請求,等同「有條鎖匙打開道門,容許香港送走被其他司法管轄區通緝、被判刑的人」,不排除可做到移交被澳定罪的在港人士,有意見指澳門需先有相關法例,但亦有指移交是按香港法例去做,需視乎修例詳細條文。
據了解,法例修訂後,任何個案的移交請求要由請求方啟動,香港才會考慮,而請求方可否提出請求,要按當地法律而定。至於案件是否可向港請求移交,建基於該案在該地是否仍有效,只要通緝、拘捕令、起訴及判罪仍有效,港府就可按修訂後的機制處理,不會出現追溯期問題。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回覆本報查詢指,澳門特區與中國其他地區未有移交逃犯的協議,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立法工作未有新消息公布,而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請求由檢察院負責處理。
本港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若移交要穩妥,澳門必須立法填補法律空白,否則即使啟動移交,被移交者亦會反對。陸又指,被移交者可申請人身保護令自己免遭移交會「打程序」,報稱不適、長期病患亦是考慮因素,但法庭會按情況考慮,健康理由絕非免死金牌。
澳門執業大律師何金明指,區域協作最少需符合多個條件,包括行為在兩地都構成犯罪;請求方有權審理該案;被請求方法律允許等,如本港通過修例、澳方請求,而雙方可達一次性協議,因移交是按香港法例去做,不排除可把逃犯由港移澳,但亦指要看本港最終通過的詳細條文及操作細節才可定奪。
反之,澳門人在港被定罪若逃回澳門,如港方向澳門請求移交,澳門現階段暫無法律依據。此外,澳門有「刑罰執行時效」機制,執行期按判刑輕重區分,五年三個月的判刑,執行時效為十五年,由法院確定判決當日起計。
資料顯示,澳門法院在審理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時,爆出劉鑾雄及羅傑承涉以二千萬元行賄歐文龍,以投得「御海‧南灣」五幅土地,兩人被控行賄及洗黑錢罪名,但劉在案件審訊期間一直稱病,兩人在缺席下被法院裁定罪成,各判監五年零三個月,其後多次提出上訴全被駁回,但最終仍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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