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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 星期三

佔中落鑊:A1:法官指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 __,佔中,

佔中案中九名被告昨被判罪成。(黃仲民攝)發起二○一四年違法佔領行動的「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以及現任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等九名男女,在 ...


佔中案中九名被告昨被判罪成。(黃仲民攝)


發起二○一四年違法佔領行動的「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以及現任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等九名男女,在佔中案中被控以煽惑公眾妨擾等合共六罪,九名被告經審訊,昨日在西九龍法院分別就不同控罪被裁定罪成。法官裁決時表明,公民抗命並非抗辯理由,直指「佔中三子」提倡的佔領計劃想法天真且不現實,三人宣布啟動佔領後,眼見道路受阻,亦明知政府難以在短時間內回應訴求,仍欲盡用形勢,不終止行動,圖無限期佔領,法官直指他們的行動對公眾構成的阻礙屬不合理且違法。

九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五十四歲)、陳健民(六十歲)、朱耀明(七十五歲)、陳淑莊(四十七歲)、邵家臻(四十九歲)、張秀賢(廿四歲)、鍾耀華(廿五歲)、黃浩銘(三十歲),以及李永達(六十三歲)。根據法例,各被告現時面對的最高刑期為監禁七年,法官昨午開始先聽取各被告的求情,以便決定刑期。

法官昨頒發長達二百六十八頁的判決書,其中就首三名被告面對的一項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法官指三人於二○一三年三月已協議發起佔領行動,並計劃在一四年十月一日於遮打道進行,他們的行為雖尚未構成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但已可以演變成該罪行。當三人於一四年九月廿八日在添美道向集會人士宣布啟動「佔領行動」時,他們只是把原定計劃修改,由佔據遮打道改為佔據政府總部,但他們協議非法佔據中環及其附近道路的協議沒有改變。

三人雖然強調為爭取政府回應普選訴求,會讓警方拘捕及承擔法律後果等,但法官直指他們的想法天真且不現實,政府不可能在一夜彈指間便能想出合乎他們提倡的方案,更遑論大量的示威者在得到即使是正面的回應而能在一夜之間散場。法官續指,即使警方清場及拘捕示威者,亦不可能在一至兩日內便能完成,且有證據顯示警方於佔領行動的最後一天,亦要花近五小時來拘捕逾二百四十名人士。

及至他們宣布啟動佔領行動,警方施放催淚彈後,更多人士前往聚集,三人非但沒有終止行動,更乘勢而上,欲盡用形勢來促進行動。法官指三人明知難以在短時間內獲得政府回應,亦目擊道路因而被阻塞等,卻仍繼續行動,可見他們有意無限期佔領有關公眾地方,造成不合理且違法的阻礙,串謀對公眾構成妨擾,而這個串謀直至他們於一四年十二月二日示意在翌日向警方自首才結束。

至於三人與另外四名被告面對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法官考慮到七人在事發時的發言,除朱耀明此項罪名不成立外,裁定戴耀廷、陳健民、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六人於一四年九月廿七至廿八日,藉個人或共同行事,煽惑在添美道的人阻塞附近的公眾地方和道路,裁定他們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法官亦裁定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四人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惟戴耀廷等三人則被裁定此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法官續指,第八被告黃浩銘於一四年九月廿八日在分域碼頭街煽惑在該處的人士留守和坐在馬路上,並煽惑該些人叫更多人來阻塞分域碼頭街,導致一輛前往求援的消防車受阻擋,因此裁定黃面對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和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兩罪罪成。餘下一名被告李永達則於同日下午在夏慤道煽惑在場人士佔據該處的馬路和舉行公眾集會,故亦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罪成。

案件編號:DCCC 48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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