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警昨入中大校園。
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峰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於11月6至7日,以及11至12日進入中大校園範圍,以及使用催淚彈及水炮車等人群管理措施手段為非法,並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法庭禁止警方在沒有搜查令或合法理據的情況下進入中大校園範圍,且在沒有中大校方的要求下不能再於校園內使用該些武力。高院晚上駁回申請,不批臨時禁制令。
法官同時表示目前申請人未能提出有需要法庭裁斷的議題,不足以讓法庭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亦遭駁回。
法官判決時表示,申請人僅以警方無指定拘捕目標作為警隊無合法理由進入校舍唯一理據,是錯誤理解《警隊條例》關於警方進入私人地方的權力之規定。另外,警方在過去數日於中大二號橋遭受來自校園範圍內的攻擊,警方根據《公安條例》,是有權驅散可能破壞社會安寧的聚集,不管聚集是在公眾地方還是私人地方,而防止罪案、保障財產免受破壞,亦是警隊法定責任。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理據不足。此外,頒發禁制令,會一刀切削弱警方執法能力。衡量所有因素後,法官決定拒頒臨時禁令,更下令申請人要支付警方訟費。
今次司法覆核,申請人為中大學生會會長,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中大校園範圍屬中大管理,更重要的是那裏是中大學生、包括申請人的第二個家,《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並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而執法人員只有在得到法庭簽發搜查令的情況下,才能貿然進入巿民的處所調查。而《警隊條例》亦沒有容許警察只為調查便隨便進入私人處所。
因此,當警方在上述兩個時段未得到法庭手令,以及未能指出將須予以逮捕人士的身分而進入中大校園範圍,加上中大校園內的集結並非《公安條例》所指明的公眾集會或集結,故警方的行動是沒有法理依據。
申請人又指,明顯若沒有禁制令,警方必定會再次非法進入中大校園,而昨晚的事件已顯示,那將會引致警方及學生間的激烈衝突,而避免此類衝突符合公眾利益,故要求法庭先頒下臨時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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