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鐵每日載客量約四百七十萬人次,港鐵為維持秩序和正常運作,常以不得滋擾乘客、不得阻礙通道暢通以及衞生理由等,限制乘客的行為。但是過度限制或可能會侵犯基本人權。
新聞耳目
港鐵惡晒 附例變搶錢陷阱
多名社民連成員及支持者,去年分別在不同的港鐵站內示威,抗議港鐵票價有加無減,以及要求停建高鐵;其後當中七人被港鐵以違反《港鐵附例》檢控。成員之一黃浩銘在自辯時,以《基本法》賦予和平示威權利及自由作抗辯理由,拗贏港鐵打甩官司,惟另一成員馬雲祺則在同類案件中被罰款一千五百元。
事實上,港鐵除以不同條例禁止示威外,查實亦有不少條文限制市民在港鐵範圍內的行為,例如交收物件、講粗言穢語,甚至手機鈴聲音量過大,均有機會被罰二千元;過往亦有乘客在社交網站上載港鐵職員發出的警告書,指連飲清水都中招;但港鐵卻「引人犯罪」,容許站內商戶售賣食物和飲料,乘客容易誤墮陷阱。
究竟港鐵禁止示威、飲水、交收物件、在不滋擾他人情況下以粗言穢言表達情緒等行為,是否有違《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港鐵附例是否過時?罰則是否過於嚴苛?港鐵執法標準又是否一致?原來一切問題,港鐵說了就是,皆因港鐵附例等同「家規」,立法會議員要提出私人草案修改附例難過登天。
港鐵權力究竟有幾大?
週二早上,本刊記者以普通市民身份在港鐵站外拍攝水貨客攜帶大型行李入閘時,突然有一名職員衝出來制止,大聲問︰「你影咩呀?你唔好走,我要告你!」他更要求記者出示身份證,記者拒絕,其後更被報警處理。記者最後被發出「違反港鐵附例警告通知書」,更寫明「未獲授權在港鐵範圍拍攝及錄影」,最高可被處罰五千元。
其實,翻開港鐵附例,大大小小的「罪行」多達四十多條,當中包括「將腳放在座位上」、「飲食」、「不排隊」等等,市民稍一不慎,分分鐘墮入法網。
「入閘後及車廂內嚴禁飲食……」港鐵經常在月台作出廣播,不過早在二○一四、一五年有乘客入閘後飲用清水,結果被港鐵職員警告,並即場收到「擬檢控通知書」。
港鐵附例列明閘內不准進食,但港鐵卻又容許美心、東海堂、健康工房、 Mrs. Fields Cookies、君蘭餅店等商店,在入閘範圍內售賣食物和飲料。
付費區偷雞進食
記者日前以乘客身份在港鐵閘內店鋪購買食物,其中九龍塘 Mrs. Fields Cookies餅店職員竟向記者指,可以在店鋪範圍內進食曲奇;不過在記者再三追問下,她又改口,「正規嚟講,呢度都算(付費區),係偷雞(食)……」;不過,同一集團,在香港站的餅店職員向記者指,員工在商鋪內的休息室,則可以用餐,此舉不算在「入閘範圍內進食」。
而在另一個港鐵站內的君蘭餅店,店員則有另一說法,指鋪頭位於付費區內,客人於店內購買麵包後仍須跟隨《附例》,不得在付費區內飲食,就算員工用膳亦須特意出閘,該店亦張貼告示註明「禁止在付費區內飲食」。
似乎,能否在港鐵站內進食,商店職員亦一頭霧水。
嚴打站內交收貨物
除飲食之外,不少港人都喜歡在港鐵沿線交收物件,原來此舉亦會觸犯販賣、滋擾乘客、不遵從告示等「罪行」,前者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港鐵近年嚴打相關活動,對交收者「抄牌」(即被發出「擬檢控通知書」)警告。去年「解憂舊書店」店主在港鐵站接收市民贈書時,亦遭職員阻撓,指他不可在站內傳遞物品,並着他留意站內《對港鐵車站造成滋擾》海報。
記者連日觀察,在人頭湧湧的港鐵站如旺角站、九龍塘站等,下班時間有不少乘客在閘機附近等候交收,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有的則只是在交收貨品,沒有現金交易,整個過程只需數十秒。
上週四在旺角站交收波鞋的李先生,向記者坦言明知在港鐵交收是觸犯港鐵附例,但因在港鐵站交收方便而「以身試法」,過去他從未試過遭港鐵職員阻撓交收,而他亦不清楚罰則。當記者告之罰則後,他聞言認為罰則過重,更擔心遭檢控,「可能會考慮喺(閘)出面交收。」
粗口一字值千金
交收貨物可以轉移陣地,但講粗口則是興之所至,但原來亦觸犯港鐵附例。一五年水貨青年劉富生於上水站被港鐵職員要求將行李過磅時,爆了一句粗口「×你老母!」結果被票控,連同拒絕出示身份證,法庭判處罰款八百元。
查實港鐵曾在二○一○年提出修訂《附例》中「粗言穢語」條文,改為「禁止使用任何可能令任何人感到煩擾或厭惡的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並豁免私人談話中講粗口的行為,同時將最高罰款由五千元降低至二千元,惟修例最終不了了之。
港鐵一鐵兩制
至於攜帶大型行李或物品,執法準則亦「一鐵兩制」,例如乘客乘坐機場快綫,行李數量及尺寸未受限制,惟當乘客在青衣站、九龍站、香港站出閘並轉乘市區其他路線,則只可攜帶一件尺寸總和不超過一百七十厘米、任何一面的長度不超過一百三十厘米、重量不超過廿三公斤的行李。機場快綫和市區線之間行李尺寸規定的差異,顯示出港鐵附例以及指示含糊不清且存在灰色地帶。
雖然港鐵附例問題多多,但《港鐵附例》或其他公用機構所訂立的附例,皆屬該機構的「家規」,並非涉及政府政策,換言之,連立法會要規管都有難度。惟若果乘客觸犯附例,但「罪行」與《基本法》賦予的自由和權利有所牴觸,則有機會在法庭成為有力的抗辯理由。
上月自辯打甩港鐵示威案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法庭外聲援其他同類案件的示威者時,展示「我有權示威,毋須港鐵批准」標語。自辯當日他引用《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中,香港居民享有遊行、示威自由的條文,指港鐵職員作為執法者,並未考慮及平衡《基本法》保障他的示威自由;港鐵輸掉官司,亦沒有作出上訴。
示威毋須港鐵批准
「我上次嗰單贏咗,個官揸得好緊以前終審法院嘅案例,講如果你做嗰樣嘢係和平抗爭,你絕對有表達意見嘅權利,總之你唔會去擾亂成個公共秩序,權衡輕重,即使會製造少少滋擾,或者擾亂公眾,不過唔緊要,呢個係一個好清晰嘅準則。如果喺我哋一個和平示威,要接觸我哋嘅乘客,去派宣傳單張,即使係貼佢貼紙都好,呢啲嘢係無傷大雅,你何以特登要用傳票,又係用公帑,去起訴我哋,我覺得係唔公道。」
除禁止示威外,黃浩銘亦認為港鐵部分附例太嚴苛,亦可能侵犯人權,「老實講,世界各地有啲地方係唔俾食嘢,喺車廂裡面,有啲係得,呢個有爭議性,你話飲嘢,飲水係咪得?呢啲又有爭議性,但我覺得呢啲唔應該太過嚴苛。港鐵成日都引人犯法,佢就話唔俾你食嘢,但喺站入面,佢就喺隔籬整一啲可以賣嘢食嘅鋪頭,同埋港鐵又話唔俾你影相,你冇書面批准就唔俾你影相,但最近又喺站裡面有 3D圖案,好多人就走去影相,你咪引人犯罪囉其實。最緊要係嗰啲執法者唔好當正自己係揸住雞毛當令箭。」
《基本法》大過《附例》
大律師石書銘則指出,《港鐵附例》賦予權力給港鐵職員執法,職員發出警告書後,港鐵內部或外判的法律團隊,會為港鐵提供法律意見。若港鐵最終決定提出檢控,便會交由裁判法院裁決。據知,有關罰款收歸庫房,而附加費則由港鐵收取。
不過石指出,《基本法》可理解為香港的憲法,任何執法者行使權力時,都不可侵犯《基本法》內賦予的權利,「《基本法》一定大過《港鐵附例》……《基本法》俾你嘅自由唔係絕對,佢係基於保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社會安寧,但如果當時冇喊打喊殺,冇乜阻到人,但職員講都唔講就趕佢走,唔俾佢示威,就可以喺法庭上抗辯。」
至於禁止講粗口是否牽涉侵犯人權,石大狀指出,若然粗言穢語不帶冒犯性,其實市民亦應有表達權利的保障,「(禁止粗言穢語)過去可能冇人挑戰,但唔代表合憲。」
對上一次港鐵檢視附例,已是七、八年前,去年四月港鐵曾表示正計劃檢視附例內容,預計需時一年,屆時有機會豁免不合時宜的限制。
港鐵發言人表示,訂立附例的主要目的,是對乘客的行為作出合理規範,如乘客違例,港鐵盡可能勸喻,有需要時發出警告書。港鐵會為職員提供充足訓練及詳細指引,一般而言只會在乘客嚴重違例或多次違例記錄的情況下才會考慮檢控。
至於在車站內示威是否違例,不能一概而論,要視乎現場情況。然而附例訂明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作出對其他乘客造成滋擾的行為。
撰文:羅霈潁、袁慧妍
攝影:莫智謙
news@nextdigital.com.hk
鍾意就快D Share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