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小花黃心穎與人夫許志安於的士車廂中被拍得偷情,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如果的士司機以保安為理由安裝鏡頭,並於車廂內張貼有關告示本屬無罪,但若然拍攝目的違反保安原意,便有機會犯下有違公德及公眾行為不儉等罪行。至於問到公開片段有否違法?陸律師指片段一旦公開,不論是循網上途徑,抑或交由媒體發布,都已經超出了保安原意,故可能違反個人私隱條例,甚至觸犯刑事罪行。他補充若然司機拍攝時使用租用的士之鏡頭,而非私人器材,便有機會涉嫌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問到可否就影片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陸律師表示兩位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禁止任何人再發布或轉發有關片段,如果申請獲批,媒體平台上的有關影片亦要下架。他續指由於事主是公眾人物身,影片會影響其知名度繼而有金錢上的損失,所以只要確定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偷拍,便可循民事途徑向偷拍者索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東網表示:
由於的士屬半私人空間,有別於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於的士車廂內安裝攝影和錄音裝置以收集乘客影像及/或聲音,若所攝錄的影像可能會用作辨識個別人士,的士司機/的士公司作為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規定及其六項資料保障原則,包括:
確保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必須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作為車廂保安)是有實際需要而不超乎適度。如旨在防止罪案發生,應先考慮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
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同時亦須以切實可行的方式告知乘客已啟動閉路電視的攝錄功能,例如在車廂當眼位置張貼顯眼的告示提醒乘客。
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只限用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如作保安之用),除非已得到乘客(作為資料當事人)自願和明確的同意。
若於的士車廂內安裝攝影和錄音裝置以收集乘客的影像及/或聲音,並旨在或能夠識辨個別乘客的身份,及用於收集資料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於互聯網披露等),有關做法本質上已屬侵犯乘客個人資料私隱,亦有可能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資料收集及使用原則。
就安裝攝錄裝置或閉路電視前應遵守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一般原則,可參考私隱專員刊發的《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公署會按既定處理投訴政策就個案作出適當跟進,並嚴格遵從保密原則。
若違反《私隱條例》下保障資料原則,私隱專員可發出執行通知,指令資料使用者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及防止違規情況。不遵守執行通知即屬犯罪。違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五萬元和監禁兩年。
如罪行持續,可處每日罰款一千元。
若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私隱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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