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裁定政府《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部分上訴得直。
高院原訟庭去年11月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授權政府以「危害公安」為由訂立緊急規例的條文違憲,而據它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下稱《禁蒙面法》)亦告失效。政府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9日)裁定政府部分上訴得直。
判詞指,政府透過緊急法訂立規例機制沒有違憲。至於禁蒙面法方面,針對未經批准集會沒有違憲,但針對公眾集會和遊行則違憲。
政府於去年10月初宣布要實施《禁蒙面法》,多名泛民議員隨即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並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暫緩實施。惟法庭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禁蒙面法》於去年10月5日正式生效。
惟高等法院原訟庭去年11月18日頒判詞,指《緊急法》授權特首會同行會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可訂立緊急規則的權力,是違反《基本法》中涉及特首、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的職權的規定,因此屬於違憲。而《禁蒙面法》所施加限制亦超乎合理,故亦屬違憲。
政府在判決後隨即上訴並要求暫緩判決,原訟訴於去年12月10日拒絕政府進一步暫緩的要求,《禁蒙面法》正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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