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的的胞兄梅啟明,於去年12月入稟高院控告製作《梅艷芳》傳記電影的安樂影片,指電影侵犯其持有的「梅艷芳」商標,要求法庭下令禁制安樂影片及相關人士繼續侵犯其商標及要求賠償損失等。案件原定今天(25日)在高院作指示聆訊,但安樂要求剔除案件,指梅啟明沒有任何理據。梅啟明最初指暫無法處理此申請,要求將案件押後,但高院法官陸啟康指如屆時他未能提出合理訴因,最終只是「嘥時間」。梅啟明則稱會聘請律師處理本案,法官最終決定給予機會讓他聘請律師,並將安樂的剔除申請押後至7月25日處理。
原告是梅啟明,被告是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原告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陳詞。被告方指原告已註冊的兩個商標,只涉珠寶和手錶一類,與電影無關。至於他正申請的另一項商標,則涉及貨品和服務,當中包括出版,但該申請尚未獲得批准,根據相關條例,原告需獲得批准註冊,才可以該類商標的持有人控告被告侵權,因此認為原告沒有任何理據,故要求法官即時剔除案件。
原告最初表示,「因為我受到外間同媽媽嘅壓力,所以無法處理」,又指現時沒有任何準備,故要求將該申請押後3個月再處理。但法官指押後需有合理原因,如屆時原告仍未能提出合理訴因押後只是徒然。原告其後稱會聘請律師代表他,並稱會申請法律援助。法官則指案件無了期押後對原告沒有好處,故強烈建議原告先向熟悉商標的律師索取法律意見,否則只會增加案件的訟費,法官又稱相關法例已很清晰,他亦是專門處理商標案件的法官,原告並不熟悉相關法律時「無理由同我講法律」。法官最終決定給予機會讓原告聘請律師,並將案件押後兩個月再訊。
案件編號:HCIP 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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