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健超被告一項襲警罪,以及其中兩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名成立。(伍鎮業攝)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前年10月15日的佔領行動期間,在龍和道隧道上的花槽涉嫌向警員淋潑尿味液體並拒捕案,今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法官下午裁定,被告1項襲警罪、及其中2項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名成立,另外涉及被噴胡椒噴霧後所干犯的2項抗拒罪罪名不成立。辯方希望可判非監禁刑罰,及拿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則指需時考慮判刑,但無表示要拿取報告,押後至下周一(30日)下午判刑,期間准保釋。
辯方在庭上求情指,被告是資深社會工作者,過往在社福界有多項公職並不時參與自願工作,而在案發後需要養傷,今年4月1日起任研究主任工作,月薪只有約3000港元,主要研究社福政策。
律師指,被告就襲擊罪所使用的武力已屬最低,與警員無身體接觸,潑液只屬發洩,相對警員當時對示威者所用的武力成不平衡對比。律師指就被制服後被告所屬的反抗與對傷勢比只屬輕微,他更直指「暗角」事件令他遍體鱗傷。不過法官直指「暗角」事件與本案無關。律師又說,被告在事件後所受的傷已是可視為對他的懲罰。
40歲被告曾健超被控1項襲警和4項拒捕罪,指他於前年10月15日在龍和道隧道西行線東面入口上的花槽位置,襲擊警長黃凱文等11名警員,以及抗拒高級督察傅駿業等。另外,約50名支持者下午到庭外聲援,部分人士撐黃傘與曾健超握手合照,曾其後步入法庭,並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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