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銘(近窗者)就定罪提出上訴但被駁回。(資料圖片)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佔領現場,被高院原訟庭裁定刑事藐視法庭和判監4個半月,黃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23日)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維持原訟庭判他在佔旺清場時藐視法庭的裁決。而正在服刑的黃浩銘今天並無被安排到法庭領取判詞。社民連成員今早亦在法院外聲援。
法官在判詞指出,法律必須全面保護正在履行職責的執達主任,在執行法庭命令時不會受到與訟各方的阻礙或干擾,而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其職責即屬刑事藐視法庭,而不需要證明干犯者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
判詞續指,本案中佔領人士遵守清場命令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而黃浩銘嚴重破壞了清場命令的根本目的,削弱了公眾對有關命令及頒令法庭的尊重,行為嚴重干擾整體法院的司法工作,對法治構成侮辱,明顯應處以懲罰性的制裁。
上訴庭認為,清場命令經傳媒廣泛報道,黃浩銘必定充分了解委任執達主任的原因,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僅違反強制令,亦知道違反哪些條款,根據事實,上訴庭認為黃浩銘故意及明知違反強制令,等同有干擾司法的意圖,因此維持原判,駁回黃浩銘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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